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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投资中关村指南 一流的投资环境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按7.5%征收所得税。

        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事集成电路产品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对于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行动”(2005年-2005年)纲要》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党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 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由外汇局核定其外汇限,中资企业可按上一年进出口额的15%核定限额。凡限额之内的外汇中保留现汇,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及配套的《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 % 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办企业享受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工作的政策和北京市吸引留学人员到京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低房租优惠。即在适当的营业开发用房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按市价的40%收取,第三年按市价的70%收取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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