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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设立创投企业程序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并上报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予以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申办注册登记手续。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二)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审核与监管
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为鼓励投资机构投资中关村园区的高成长企业,园区还特别设立种子资金、跟投资金,并提供创业投资风险补贴。
中关村种子资金
种子资金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设立的,用于引导社会创业投资,投资于园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初创企业的投资资金。
种子资金采取“孵化加创投”的投资方式,即创投发展中心联合园区内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同等条件,对入驻孵化器内处于初创期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共同投资。
创投发展中心与孵化器的出资比例最高为1:1,即创投发展中心以不高于孵化器的出资额为限与其进行联合投资,且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关村跟投资金
中关村跟投资金用于跟进投资,即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发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创投发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5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投资金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中关村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
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以下简称风险补贴)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专项补贴。初创企业指设立3年以内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p>
补贴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如果是某一企业首次获得的创业投资,补贴比例可提高至15%。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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