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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300 万美元以下7 / 10;
300-1000 万美元1/2 ;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 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低于210 万美元。
1000 一3000 万美元2 / 5;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 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
3000 万美元以上1 / 3;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 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 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并按期缴清注册资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有以下规定(见下表):
注册资本 |
缴资总期限 |
50 万美元以下(含50 万美元) |
一年 |
50 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含100 万美元) |
一年半 |
100 万美元以上,300 万美元以下(含300 万美元) |
二年 |
300 万美元以上,1000 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 |
三年 |
1000 万美元以上 |
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
2.财政管理规定
(1)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天内,到注册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2)财产转移手续办理
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到注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财政年检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4 月30 日以前到注册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办理年检。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在财政年检的基础上,每年年中,财政部门将抽查部分企业,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上缴财政收入情况,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等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3.外汇管理规定
(1)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 天内,应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2)开立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贷款专用账户、还贷专用账户等,应当持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报告,《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和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金额。
(4)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贷款。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十五天内,企业持外汇贷款合同副本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借款单位调入境外借款时,凭《 外债登记证》 ,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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